1 委托意向属于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,都可以委托拍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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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选择拍卖公司通过考察拍卖公司的经营资质(中拍协A、AA、AAA三个等级)、运作能力、规范性、信誉度等,确定拍卖与之合作的拍卖公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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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勘察评估委托人向拍卖人提供标的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证明文件,由拍卖人进行勘察和初步评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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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签定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和拍卖人就保留价、佣金标准、双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等拍卖事宜进行协商,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书面合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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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标的移交根据实际情况,将需要移交的标的或相关手续交由拍卖人保管;不便移交的由委托人保管,待拍卖成交后交由买受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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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、举行拍卖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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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结算交割拍卖人(或委托人)将成交标的移交给买受人;拍卖人按照约定与委托人进行成交价款和佣金结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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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未成交标的委托人可与拍卖人协商进行再次拍卖或撤回委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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